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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代巧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巧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506号原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瑞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巧雷,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巧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