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辉,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9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张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