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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嘉健、陈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健,陈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嘉健,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熙,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嘉健与被执行人陈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90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熙在永康市昱熙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9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熙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