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延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45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菊,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胜工石油机械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孙汉杰,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延菊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与利息共计16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