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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39孙茂俊与许振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俊,许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孙茂俊,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许振堂,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孙茂俊诉被执行人许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许振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孙茂俊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每年2000元,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4年10月12日起每年2000元,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6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已被查封;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理该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