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何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何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1148号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法定代表人罗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理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建公司)诉被告何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伍定明、何明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理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建公司诉称:被告何理平因承建“锦绣华城6、7、8、9#楼”项目工程,在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达成约定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17年3月23日,被告欠付原告混凝土货款51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清息止)。被告何理平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何理平因承建“锦绣华城6、7、8、9#楼”项目工程在原告科建公司处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达成约定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2012年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117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何理平为承建工程在原告处购买商砼,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形成欠条,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11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签订销售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理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170元,并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和公告费600元,共计1680元由被告何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伍定明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