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502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委托代理人莫如都,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李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江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