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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颜宗贤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宗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185号罪犯颜宗贤,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宗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7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颜宗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颜宗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颜宗贤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宗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75.31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宗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宗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