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丁云、王芙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王芙蓉,罗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云,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芙蓉,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罗国亮,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192执恢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芙蓉、罗国亮银行存款33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丁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王芙蓉、罗国亮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芙蓉、罗国亮银行存款3347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国亮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