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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邱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邱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892号原告:谢某甲,女,201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法定代理人:谢某(原告父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树龙,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少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该公司员工。原告谢明依诉被告邱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明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依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明依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辰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