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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春发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春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109号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凤鸣山桥头。法定代表人:刘显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光萍,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工业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林松,董事长。被告:白春发,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春发、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滟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