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谷文慧与北斗丝路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慧,北斗丝路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249号原告:谷文慧。被告:北斗丝路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22-A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3132695451法定代表人:傅杰原告谷文慧与被告北斗丝路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谷文慧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函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