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3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郑某某,男,1971年4月12日,汉族,住安阳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