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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恒梅与沈会、左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梅,沈会,左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470号原告:杨恒梅,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会,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左林花,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杨恒梅与被告沈会、左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恒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恒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恒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