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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何小会、宋瓦斗、梁跃军、梁小灵、何宁宁、李盼盼、梁小兴、黄小粉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何小会,宋瓦斗,梁跃军,梁小灵,何宁宁,李盼盼,梁小兴,黄小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负责人翟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何小会,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宋瓦斗,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跃军,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小灵,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何宁宁,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盼盼,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小兴,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小粉,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706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何小会、宋瓦斗、梁跃军、梁小灵、何宁宁、李盼盼、梁小兴、黄小粉未按本院的(2017)豫0882执84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何小会、宋瓦斗、梁跃军、梁小灵、何宁宁、李盼盼、梁小兴、黄小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7067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审判员  张爱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