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共青城金源服装有限公司、许玉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城金源服装有限公司,许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城金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荷枝。被执行人许玉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共青城金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货款36482.8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962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许玉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