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6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麦芽路。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苍头路**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鄂96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99.26万元,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算,年利率8.28%,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债权转让事宜洽商需一段时间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时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6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新武审判员 陈忠军审判员 余培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