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海洋与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洋,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861号原告雷海洋,男,汉族,41岁。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组织机构代码:L7524602-4。住所地:鼓楼区。负责人王建华。原告雷海洋诉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海洋,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负责人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份,原告先后向王建华开办的牛场输送草料,每次有该牛场的会计武彬(王建华妻子)为原告出具收据。在原告的催要下,王建华先后支付5928元,下欠7147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147元。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辩称,已不欠原告的钱,所有货款均已支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告雷海洋先后多次向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输送草料花生杆净重46895公斤,每公斤0.5元,共计货款23447元。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分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6300元,剩余7147元至今未支付。庭审中,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称其向原告还有其他转账凭证且其向联系送草料的中间人支付2000元中介费应冲抵货款,但均未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雷海洋向被告输送草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14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称其向原告还有其他转账凭证且其向联系送草料的中间人支付2000元中介费应冲抵货款,但均未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向原告雷海洋支付货款71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鼓楼区建华奶牛养殖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