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融科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融科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海嘉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融科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9层C座09C-087号。法定代表人:韩红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辉,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鑫海嘉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辛店连山岗村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奎,男,北京鑫海嘉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融科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鑫海嘉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融科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国芳书 记 员 朱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