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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与涂乐子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涂乐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谢承新,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乐子,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听证,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补偿方案不合理问题。2016年4月13日,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方案中已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并提供了位于长沙市新新花园3栋1807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但被申请人逾期未书面提出选择,视为放弃选择权利。本院经听证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实行货币补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被执行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被执行人提出本次征收项目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商业开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天心区政府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质,决定对长沙机床厂及周边零星地块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已经经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并已纳入2015年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449号行政判决书亦予以确认。三、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要求先解决其父亲公房的问题,再解决其私房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公房的补偿安置和产权房的征收补偿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也是不同的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的上述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执行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6〕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