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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月伟与陶静、张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伟,陶静,张沙沙,陶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871号原告:何月伟,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东,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静,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沙沙,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同彬,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何月伟与被告陶静、张沙沙、陶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月伟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