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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胡某某支付令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村xx组xx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省xx县人,住xx县xx村xx组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谟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6执民督40号支付令,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胜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