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时偏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时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29号罪犯林时偏,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时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作出(2016)闽01刑更第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香发、田晓伟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李世国、黄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时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时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610分、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时偏在上一次减刑时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时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时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时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时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