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年红与李军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红,李军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89号原告:张年红,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被告:李军杰,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年红诉被告李军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年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年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年红承担。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