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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年红与李军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红,李军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89号原告:张年红,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被告:李军杰,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年红诉被告李军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年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年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年红承担。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