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鑫丰鸿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鑫丰鸿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086号原告:大同市鑫丰鸿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南路5号御鑫花都15楼6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郭世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向东,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杜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同市鑫丰鸿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大同市鑫丰鸿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鑫丰鸿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计1924.5元,本院退还原告1924.5元,其余19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