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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汤罗诉被告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罗,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100号原告:汤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景社区紫晶城A幢107号。法定代表人:白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原告汤罗诉被告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告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7月15日,被告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一、本案的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二、原告认为被告不返还其车辆的行为属于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县,侵权行为地也不在长沙市开福区;综上,本案应由长沙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金融服务协议,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汽车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车易购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解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