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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杰与孙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孙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097号原告:高杰,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孙晓辉,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高杰诉被告孙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杰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玉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