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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陈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67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被告:陈某。被告:杨某。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陈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某、陈某、杨某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一直未还,于2015年7月15日另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于2015年12月9日止全部还清,月利率2%。2015年9月28日,被告还款5万元,2015年10月29日还款5万元,余款90万元未还,利息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今未付。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借款并非2015年7月15日发生的三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之前舟山市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100万元中的未清偿部分。三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原告现亦要求由舟山市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还款。故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佳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