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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宝对刘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宝,男,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XX,现住:农安县,(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司机)郭宝与刘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XX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郭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XX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