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月英与杨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英,杨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7号原告:林月英,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系林月英儿子,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杨凤仙,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月英与被告杨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林月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月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林月英负担。审 判 长 郑永祥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人民陪审员 郑木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终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终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欠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