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威、胡召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威,胡召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54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被告:胡威,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胡召兵,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威、胡召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