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崇媛与王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媛,王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438号原告王崇媛,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告王崇力,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万金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媛诉被告王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崇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甄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人民陪审员 王俊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