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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崇媛与王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媛,王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438号原告王崇媛,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告王崇力,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万金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媛诉被告王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崇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甄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人民陪审员  王俊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