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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赔他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现功赔偿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311赔他2号赔偿请求人张现功,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崔宪,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张现功于2017年4月25日以错误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张现功以学习理解了国家赔偿法律规定为由,自愿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现功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张现功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