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赔他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现功赔偿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311赔他2号赔偿请求人张现功,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崔宪,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张现功于2017年4月25日以错误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张现功以学习理解了国家赔偿法律规定为由,自愿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现功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张现功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