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百涛与邓彦虎、乔花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涛,邓彦虎,乔花花,杨占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878号原告张百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吕崖窑自然村。被告邓彦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齐家庄自然村。被告乔花花,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齐家庄自然村。被告杨占刘,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吕崖窑自然村。原告张百涛与被告邓彦虎、乔花花、杨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百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百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张百涛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培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