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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百涛与邓彦虎、乔花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涛,邓彦虎,乔花花,杨占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878号原告张百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吕崖窑自然村。被告邓彦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齐家庄自然村。被告乔花花,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齐家庄自然村。被告杨占刘,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王昌寺行政村吕崖窑自然村。原告张百涛与被告邓彦虎、乔花花、杨占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百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百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张百涛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培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