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