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城市腾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腾泽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城市腾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腾泽昌,腾泽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2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鹏,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腾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牛庄镇西园村。法定代表人:腾泽君。被告:腾泽昌,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腾泽远,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腾飞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腾泽昌、腾泽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