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欧祖强与被告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祖强,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74号原告:欧祖强,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78005358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89号城金都南幢525房。法定代表人岳茂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欧祖强与被告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祖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祖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欧祖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