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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汉市黄陂区三里镇白水湖村村民委员会,高某某农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区长。委托代理人丁某,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三里镇白水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镇白水湖村。负责人梅某某,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高某某农户。农户代表高某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三里镇白水湖村高家咀湾**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农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鄂黄陂行初第0010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水珍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武汉市黄陂区农村经济管理局,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同意按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白水湖村高从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20116140020163,承包面积14.104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黄陂行初第0010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邓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