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恒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926号申请执行人蔡恒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蔡恒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7541.3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恒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恒力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926号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