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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庆芳与富裕县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芳,富裕县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芳,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繁荣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王权,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