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沈丽雅与荆立恩、荆金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丽雅,荆立恩,荆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沈丽雅,女,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荆立恩,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荆金彦,女,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丽雅与被执行人荆立恩、荆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故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