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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沈丽雅与荆立恩、荆金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丽雅,荆立恩,荆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沈丽雅,女,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荆立恩,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荆金彦,女,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丽雅与被执行人荆立恩、荆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故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