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502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石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石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502民初3747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幢2层B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霄霏,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林,男,生于198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吴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