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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石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石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502民初3747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幢2层B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霄霏,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林,男,生于1983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吴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