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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金娥与刘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娥,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娥,女,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7年8月1日,汉族,住襄阳市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本院审理的张金娥与刘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乔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