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897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朱伟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弄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2F。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富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伟伟,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住江苏省盱眙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伟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剩余租金63461.96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804元,计67265.96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滞纳金及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朱伟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伟伟下落不明,查其个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A×××××号车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所抵押车辆已查封,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正在协助扣押过程中,该案尚未执行到位67265.96元及利息、滞纳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伟伟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朱伟伟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伟伟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伟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朱伟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伟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