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宝祥与吴松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祥,吴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宝祥,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乡。被执行人:吴松民,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郑宝祥与吴松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松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松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松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松民除有车辆和工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松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该车辆,对其工资存款进行了冻结,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