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16马步荣与刘保军、付庆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步荣,刘保军,付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步荣,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保军,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付庆平,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马步荣与被执行人刘保军、付庆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保军、付庆平支付原告马步荣赔偿款666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原告马步荣负担1873元,由被告刘保军、付庆平负担1467元。因被执行人刘保军、付庆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另被执行人刘保军的工资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