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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宇强与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强,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89号原告:张宇强,1955年6月8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刘军,1965年5月5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49号。负责人:王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强与被告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强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张宇强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鸿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