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艳、刘友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刘友仁,刘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艳,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友仁(又名刘彪),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刘会敏,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艳与被执行人刘友仁、刘会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友仁、刘会敏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转让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