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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晓庆、郑志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庆,郑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余晓庆,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横峰县人,本科文化。医务人员,住江西省横峰县。委托代理人程友华,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郑志凡,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余晓庆与被执行人郑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志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晓庆借款242,000元,诉讼费4,080元,承担执行费3,53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志凡因拒不报告财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郑志凡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郑志凡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