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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巍与王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巍,王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387号原告:尹巍,女,生于1988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义,男,生于1973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强,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巍与被告王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义、被告王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子尹俊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尹俊豪。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漠。2016年7月6日,王强曾向贵院起诉离婚,(2016)鲁0181民初4282号民事裁定书以尹巍尚处于怀孕期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王强的起诉。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王强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王强与尹巍登记结婚,2016年9月14日尹巍生育一子取名尹俊豪。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结婚证、章丘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生育服务手册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强在庭审中否认尹俊豪系其所有,但未有有效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彼此珍惜,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和谐幸福。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尹巍与被告王强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时文秀 来源: